河北師范大學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09-27 瀏覽次數(shù):0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院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冀教財〔2019〕 52 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學校根據(jù)省財政廳、教育廳分配給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以各學院具有參評資格學生人數(shù)為依據(jù),進行名額分配。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上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和學習成績排名均須在專業(yè)或班級前50%以內(nèi),根據(jù)學習成績(包含學年所學必修課程和專業(yè)選修課程)排名產(chǎn)生,必修課沒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簡樸,為上學年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庫中備案的學生。
(六)學生體質測試成績不低于60分(因病或殘疾免測學生除外)。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七條 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及以上的學生。同一學年內(nèi),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其他類別的獎學金(單項獎除外),但可參評校、院三好學生,獎金只取最高額。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各種級別的助學金。公費師范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八條 學生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提出申請并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附件),交年級(班級)評定小組。評定小組由輔導員、學生骨干代表和普通學生代表組成,至少5人以上,其中普通學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組成員中學生人數(shù)的1/2。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得參加年級(班級)、學院或學校的評定小組。評定小組在廣泛聽取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評選條件進行評選推薦,推薦結果報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九條 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推薦結果按照評選標準進行嚴格審核,集中評審后在學院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組織學生填寫《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并報學生處。
第十條 學校成立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評審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制定評審實施方案,全面領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學生工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學生代表組成,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意見。評審過程由學生處牽頭組織,初審名單在學校范圍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對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生處提請復議。
第四章 發(fā)放與管理
第十二條 待上級主管部門批復并資金撥付后,由學生處與財務處對接,聯(lián)合確定發(fā)放流程,完善相關手續(xù)。根據(jù)上級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撥付到獲獎學生的銀行卡中。各學院將評審公示材料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存檔,于學生畢業(yè)前將《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裝入其學籍檔案。學生本人簽字確認的匯總表由學生處存檔。
第十三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過程管理和育人效果,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河北師范大學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辦法》(校學字〔2017〕3號,2018年8月修訂)同時廢止。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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